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胡映藍 通訊員 漢法)楊某承包一家政公司終端銷售崗位,后被派遣至一家超市工作,工作期間,楊某在冷庫摔傷。家政公司、超市要不要擔責?
2011年4月7日,楊某與周某簽訂《崗位承包協(xié)議》,承包崗位為終端銷售,期限為一年,承包費900元/月,由周某每月25日足額發(fā)放。后不久,楊某被周某派遣至武漢某超市豬肉專柜做銷售。當年8月14日中午,楊在冷庫摔倒受傷,住院49天,花去醫(yī)療費56552.17元(不含醫(yī)保支付)。事發(fā)一年后,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周某、超市賠償醫(yī)療費及損失。
周某稱,他與楊某之間系平等主體的承包合同關系,自己沒有過錯。超市稱,楊某是與周某簽訂的勞務協(xié)議,周才是楊的雇主。法院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楊某到超市工作后,超市先后支付楊某3300余元現(xiàn)金及面值150元購物卡。
法院認為,楊受周派遣,至超市工作,超市按月發(fā)放工資,超市應為楊某雇主。楊某在冷庫摔倒受傷,超市作為雇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周某作為派遣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某自己也有過錯,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遂作出判決,超市賠償楊某53253元,周某對這筆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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