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欠繳數(shù)額達3萬元以上,將按照欠繳數(shù)額3倍標準罰款;如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最高每人處500元罰款。昨天,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26項行政處罰明確了自由裁量標準。
26項違法行為明確處罰標準
昨天,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為了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北京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其中對民辦教育學校、職介機構、用人單位共計26種違法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標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釋稱,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少繳社保的情形,標準明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罰,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按欠繳數(shù)額確定罰款標準。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數(shù)額10000元以下的,按欠繳數(shù)額一倍標準罰款;欠繳數(shù)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繳數(shù)額二倍標準罰款;欠繳數(shù)額30000元以上的,按欠繳數(shù)額三倍標準罰款。
相關單位若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也將依據(jù)社會保險法,按照騙取金額確定罰款標準。其中若騙取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五倍標準罰款。此外,相關單位以欺詐、偽造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最高也可處以騙取金額五倍的標準罰款。
違法延長工時最高每人罰500
標準同時明確了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等行為的處罰情形。據(jù)介紹,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應按照涉及人數(shù)確定處罰標準。其中,涉及勞動者5人以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標準處以罰款;涉及勞動者5人以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以上標準處以罰款,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計算),罰款基數(shù)增加100元,最高每人處500元罰款。用人單位如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未成年工保護規(guī)定,也應按照不同情形處以罰款。其中,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人3000元標準處以罰款。
更多相關新聞資訊,請關注【江西大唐人力】資源網(wǎng),官方網(wǎng)址:http://www.jx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