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事代理公司】最新了解:上周五下午,本市戶籍女職工王女士焦急地來到本報,她向記者敘述了她的遭遇:她在一家民營企業(yè)做財務,前不久,老板要求她辭職。王女士認為,自己擁有財務專業(yè)知識和證書,不怕失業(yè),遂按老板要求,在老板提供的辭職信上簽下了自己的大名,翌日,感到身體不適的她前往醫(yī)院看病,竟被告知,她已有了身孕。
原本想前往人才市場重新尋找工作的她感到后悔了,因為現(xiàn)在不少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會進行體檢,一旦查出她懷有身孕,這些用人單位是不會聘用她的,何況,根據(jù)誠信原則,她也有義務將自己懷孕事實告知新的用人單位,如果隱瞞不告,以后也會惹下麻煩。當然,由于她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即便在家休息,以后生育后,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還是可以通過社保領取的。但一下子失去了工作,總令她不爽。
左思右想之下,她前來本報,希望通過本報出面,讓原來的用人單位重新使用她……類似的案例,本報已經(jīng)碰到多起。那么,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究竟應該怎樣維護?
說侵權需要有證據(jù)
還有一位某外資酒店的女職工前來本報投訴:用人單位知道她懷孕后,不讓她下班,要求她在辭職信上簽名。這位女職工天真地認為,自己就是簽了名,也是在用人單位威逼之下簽的,是無效的。她簽名后,翌日即前來本報投訴。但是,由于她無法提供用人單位逼迫的證據(jù),包括書證、物證、人證、音像資料等,本報記者聯(lián)系單位,單位拒不承認,所以記者也無法為其維權,而她想打官司,記者告訴她,打官司同樣是需要證據(jù)的,像她這樣沒有任何證據(jù)去打官司,很難獲勝的。最終,她含淚而去。
無論是勞動法律法規(guī),還是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都規(guī)定除法定的過失性原因外,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懷孕女職工,但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懷孕女職工自己辭職有效。從常理判斷,懷孕女職工一般是不會主動辭職的,那么,遭到用人單位的威脅、威逼,女職工無奈之下,寫了辭職信,她的勞動關系還能恢復嗎?記者認為,除非懷孕女職工能夠提供證據(jù),否則,她很難打贏官司。
因此,對懷孕女職工來說,謹慎對待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堅持的必須堅持,應該搜集的證據(jù)還是要搜集,這也是一門必修課。
出于自愿可以辭職
如果女職工知道自己已經(jīng)懷孕,且確實出于自愿,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用人單位又予以批準,當事雙方之間辦理了移交手續(xù),并不存在工資拖欠、社保費欠繳漏繳、競業(yè)限制和服務期等限制,那么,懷孕女職工被辭退后,要求重新續(xù)接勞動關系,回到用人單位繼續(xù)工作,如果用人單位愿意,并無不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則該懷孕女職工無法恢復勞動關系。
還有一種情形,懷孕女職工必須注意。早幾年,有一位女性懷孕農(nóng)民工前來投訴,由于她妊娠反應強烈,醫(yī)院開出病假單后,她返鄉(xiāng)保胞。在家鄉(xiāng)休息期間,她沒有再開病假單,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認定她曠工,作出了嚴重違紀辭退的決定。
眾所周知,女職工懷孕后,除非嚴重違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那么,已經(jīng)懷孕的女職工,因妊娠反應強烈無法上班,不開病假單或不請事假行不行?對此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女職工懷孕的事實存在,就可以不去上班。記者認為,第一、只要用人單位同意,當然可以不去上班。第二、從法律上來說,國家對懷孕女職工的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其休息假期是有規(guī)定的,在這些假期以外休息,縱然是孕婦,當然也要提供醫(yī)院證明。
對請事假的懷孕女職工來說,如果事假未獲用人單位批準,她仍然需要上班。否則,用人單位也可以曠工為由,做出嚴重違紀的處理。
重大誤解怎么辦?
從前來投訴的王姓懷孕女職工提供的信息來看,她當時并不清楚自己已經(jīng)懷孕,以致同意辭職,這是否屬于產(chǎn)生了重大誤解,她是否可以重返用人單位呢?
記者認為,如果用人單位出于人性化考慮,只要同意并無不妥。還有一種情形:懷孕女職工的辭職信上交后,用人單位尚未批復,由于職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作為職工,哪怕是懷孕女職工,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她仍然需要上班,如果她做出了反悔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該同意她繼續(xù)承續(xù)勞動關系。
值得注意與探討的是,懷孕女職工并不清楚自己的生理變化,遞交辭職信后即去檢查,用人單位已經(jīng)批復同意怎么辦?就目前來說,由于辭職信是懷孕女職工自行遞交的,情形似乎對懷孕女職工不利。
但記者認為,從保護職工、特別是懷孕女職工特殊權益出發(fā),具體情況要區(qū)別對待。如果女職工確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遞交了辭職報告,她去檢查后,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且有醫(yī)生證明,那么,懷孕這一情形,如果確在遞交辭職報告之前就形成了,且懷孕女職工能夠承擔舉證責任,其反悔的話,用人單位從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出發(fā),完全可以“重大誤解”對待,讓其勞動關系繼續(xù)存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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