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介紹,各地在制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保障標準時已經考慮了物價增長對市民生活造成的影響,但調整周期一般比較固定。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例,國家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尚未全面建立一種隨物價大幅上漲即及時調整的機制。
目前,山東、江蘇、浙江等省份已先期試點建立低保、最低工資、基本養(yǎng)老金與物價水平相關聯動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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